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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未签字房产是否可以出售

离婚 2017-06-16 08: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即是处分权法。在处分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法。 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着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根本不告知对方的情况下,便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如有的丈夫背者妻子用夫妻共同所有的钱赌博,输钱后使家庭背上责务;有的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个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经营所得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有的用夫妻共同财产包养情人等等。对于上述行为,受害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您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 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 在特定的前提下是可以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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