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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父亲从1984至2011年在该公司任职,其中在2009-2011年期间公司未为工人缴纳相应的劳动保险,工资也不及时发放,我父亲与2011.2.19日提交辞呈,但至今未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不可以起诉追加劳动补偿,可以的话从什么时间可以!追加的金额该怎样计算。该公司从84-97年为镇办企业,97-至今为股份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诉讼 2011-06-26 0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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