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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工作,2017年3月1日签订至2020年3月1日,试用期3个月,截止到6月1日,没有收到任何公司的邮件和书面通知,告知我试用期是否通过,6月初直属领导和我沟通延长一个月试用期,但是也没有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任何通知,6月14日,我的直属领导突然给发给HR一个邮件,同时抄送给他的直接领导和HR,我的试用期被延长是(我的直属领导)已经和我沟通过了。但是人力资源还是没有正式的通知告知我,6月16日,我的直属领导突然让我写离职报告。我该怎么办?劳动法26条规定用工单位提前1个月告知劳动者,我的情况实用吗?没有任何违法违纪,最多是我不适合岗位,但是也没有告知我。我能拿多少赔尝,5000元的底薪

其他 2017-06-17 22: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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