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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日石塘村村委会制定了一份<<石塘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章程>>,此章程是经2次修改后经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的,村民能否可以享受分红就是依据这一份章程所列的条例来执行. 其中 1. 我妻子是于2003年2月10日结婚(市县外迁入)的,属于结婚迁入的对象,而我女儿黄XX是结婚新生小孩,完全符合<<石塘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章程>>第一章中的第三条”结婚迁入的对象,结婚新生小孩及结婚随母带入的小孩,有权参加分配”. 2. 并且第三章的第七条提及到在计股间,户口在本经济社的村民,原则上有配股资格. 我户是属于可分配股份的. 并且走访后多次得到村委领导的确认,确认可以分配股份,况且同属一个村中,其它生产队的村民与我户的情况同属一性质,他们都已获得分配股份,但4队生产队队长就单单针对我户不给分配股份,并且万般阻拦.

诉讼 2009-03-21 15: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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