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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做的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腿部5级伤残;头部9级伤残。误工期限为240天,营养期限120天。结合被鉴定人实际情况,属于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后来对方要求对三期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误工期240天,护理期限为180天,营养期限为120天。现在法院产生异议的是护理期限,请问两份鉴定中护理期矛盾吗?

工伤赔偿 2017-06-19 2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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