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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其他 2017-06-19 1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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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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