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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市中心一大型超市准备购物。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有一层冰未被清理,当张某刚跨上该台阶,即摔倒在地。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胫排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治疗3个月,花去医疗费3500元。事后,张某向医院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双方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同时超市在门前立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为由,认为其没有义务承担顾客在营业厅外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2013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8765元。问:1.张某为购物而前往超市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2.张某应当向超市主张何种法律责任?为什么?3.“小心地滑”的警示牌能否使超市免除责任?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其他 2017-06-21 14: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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