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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底进入公司,当时与公司商定的工资为6000元/月的月薪,结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候,变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的模式;公司规定绩效考核为直接上级评定,上月5月份直接上级评定为90分(能拿到全部的绩效奖金),合格,同时我也签字确认评定结果;但在总裁审批绩效考核报告时,直接在绩效考核分上扣40分(扣分项目没有在公司既定的绩效表格中有体现),扣完后,绩效考核结果为50分,没有当月绩效考核1800元,而总裁的整个扣罚均未经过本人同意与沟通;这样处罚是否违法?

其他 2019-02-24 22: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不正当扣绩效工资(实际上是全公司变向降薪)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但是对于什么是岗位(职位)工资没有明确的进一步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对岗位工资有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岗位工资,合同仅仅约定基本工资、津贴、全勤奖,则基本工资、津贴、全勤奖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因此,用人单位在确定计算基数方面享有较大的灵活余地
  • 确定基本工资的主要条件是:社会和企业的经济水平,企业的劳动条件状况,生产、工作岗位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等。
    在同等的情况下,职工基本工资的多少,一般反映他们之间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和担负职责的差异。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职工收入水平的高低。基本工资的最低数额,应当保证职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 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律师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业务提成、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年终奖金、每工作一年按照之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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