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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借款人担保了一份两年的借款合同,一年后借款人还了钱,但此时借款人做工程亏了,欠了许多债务,作为银行的贷款人在担保人告知事实的情况下,而且担保人拒绝在借款单上签字,依然把钱借给借款人,导致这笔借款收不回来。请问贷款人有责任吗?

诉讼 2011-06-26 1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陈述的事实不够详细,具体的详细情况建议带上相关书面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宜。
  • 1、你签订的是不是最高额保证合同?如果不是,因借款人已经偿还借款,而后来你又未提供担保,那你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是,那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作为保证人的你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如果你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又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一旦发现借款人偿还能力下降且可能威胁到自己的利益时,应尽快书面通知贷款银行终止保证合同,以求最大可能地避免承担保证责任。
  • 你好,因前笔借款已偿还,担保人已无担保责任。后面的借款合同与担保人无关,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 已经还过钱了,担保人无责任了,后面借的钱,担保人未签字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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