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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于2006年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由甲以36万元(高于市场价几万,认为含车位使用费)购买一套房产(已过户),该房产为纺织品公司的单位房,当时在双方的合同注明,首层一个21平方的车位随房屋过户后交付甲使用。(首层车位的权属人是纺织品公司)。后因纺织品公司欠债无法还清,首层14个车位被法院查封,并贴出拍卖公告,需目前使用人腾空交还,请问作为甲该如何维权?!

其他 2017-06-26 2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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