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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审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要求延迟覆行法律义务,经与我方协商在延迟期间每月支付一定数额补偿扻,被执行人并在法院执行局写下保证书,(可视为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我方鉴字同意,之后我方按月收到试偿牧至去年十二月,〈收据注明为延迟支付补偿款)之后被执行人中断支付,我方申清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以补偿款为执行款为由拖延执行,请问这种理由能否成立,谢谢

其他 2017-06-27 09: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当时已经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的,签字后就有效了,那就是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的。包括收据上写的也是延迟支付的补偿款,而非执行款,因此对方的理由肯定是不成立的。请问对方还欠你多少钱呢?详情可以一对一或致电咨询,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保护你最大的利益。
  • 严格按保证书履行。对方违反承诺,有权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判决书的内容,立即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进行司法拘留15天。 如需帮助,与我联系
  • 您好!可以咨询下法院具体情况
  • 你好,建议咨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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