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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甲方签订合同,在甲方的土地上建了七间厂房生产纯净水,另外甲方再提供三间房子作为办公及仓库。在甲方土地上所建房屋产权归甲方所有,我只是先拿出资金垫付,甲方单位若有钱了,可以一次性结算给我。我方按每年租金4200元支付给甲方。也可用所建房屋款冲抵租金。房屋租赁期20年。约定违约方赔付对方违约金25万元。前几年由于其它原因单位把我的电停了,甲方领导答应给我结算并补偿我的省失。由于我太过于相信当时领导,以至于拖延到过了有效诉讼期。到2015年下半年甲方新上任领导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我租赁的三间房屋的门窗拆除更换,我知情后向甲方索要房门钥匙,甲方不给,至今钥匙也不愿意交付。在2016年4月份,我把另外七间房屋转租出去,(有合约,租金每年6000元。但一直没有收入租金)。现甲方以我改变使用性质为由要解除合同。合同上没有注明不能转租。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7-06-27 00: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描述,甲方擅自更换门窗的行为,构成违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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