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2011年应届毕业生,于2010年12月份与徐州市邮政局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当场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和徐州市邮政局在就业协议的附加条款中协商规定“不论任何原因,乙方若在8月1号不能到用人单位报到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整”。劳动合同中规定实习期为三个月,实习期间的工资是1900元每月,目前还没有实习,徐州市邮政局也没有组织对我们进行统一培训。现在我想辞掉这份工作,请问就业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有效吗?我该交吗?谢谢!!

其他 2011-06-26 10: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