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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于2007年3月,享受40,50的优恵政策,进入盲哑学校上班,主要工作负责卫生打扫和清理,2011年3月31日7时40分从校内抬垃圾到去到的途中,被一辆送学生到校上课的面包车撞、挤在学校门柱上,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9时57分死亡。这是否是因公死亡,该怎样办理有关手续。

其他 2011-06-26 16: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建议当面或者电话咨询律师。如果需要帮忙,你可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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