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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退二进三政策将搬迁,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我1993年到2004年底在公司工作,2004年底合同到期未续签,终止合同后离职。2005年重新入职公司,直到现在选择协商解除合同。请问我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本单位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可以是2008年前12年加上后段的10年共22年?还是只算重新入职后的13年。之前终止合同单位没有赔偿。请教了。谢谢!

破产清算 2017-06-30 15: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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