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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2月25日在于洪区巢湖街购买了“万家茗苑”小区的一套住房,合同中标明开发商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交付楼房使用,但实际交房日期为2008年12月3日。合同规定开发商逾期超过60日交房,买受人可按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向开发商索赔违约金,违约金按日算为买受人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0.5赔偿(总房款:154,216.00元)。另外,合同中还标明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产权备案。但我实际拿到的《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时间”一栏的日期为2010年9月1日,按合同标明“出卖人在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仍未交付的,出卖人须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请问:1.就开发商延迟交房是否已经违约,如违约,我会得到多少赔偿金?2.就《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否就是合同中所说的“产权备案 时间”,如果是,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是以合同标注日期为准,还是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来计算违约金?而我又能得到多少赔偿金?3.如果诉诸法律,我需要支付多少费用,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应该如何走法律程序?

其他 2011-06-27 2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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