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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解答:某企业为台商独资企业,委托、授权总经理全权经营。该企业总经理失踪、宣告死亡,企业法人资格被工商局吊销后,总经理的妻子用拒绝上缴的印鉴签订合同出租公司名下的房屋。问题一:总经理的妻子使用被吊销企业的公章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有法律效益吗?问题二:总经理的妻子和总经理的妻子的哥哥6年中收取近百万的房屋租赁费都打的白条,导致我企业支出的租赁费无法记账。这当中,总经理的妻子和总经理的妻子的哥哥个人获得租金的收入:1、属于非法所得吗?2、归什么机构认定是否属于合法、非法收入?3、如果是非法所得,所收的近百万元房屋租赁费应依法如何处理啊?2、

其他 2017-07-03 01: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一,用吊销执照的公章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第二,虽然租赁合同无效,但因租赁而取得的租赁费,属于房屋使用费,该费用应纳入企业破产财产,个人无权享有。第三,该租金并非是非法的,只是其不能由个人享有,导致企业不能入账的损失由总经理的妻子和总经理的妻子的哥哥个人承担。第四,此事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追问】万分感谢李开锋律师的指点~! 还想知道,总经理的妻子和总经理妻子的哥哥两人据为己有的租金,属于:非法所得?什么部门有权监督?应该给于没收吗?
  • 你好,案情比较复杂。假定你所述为事实,我认为此种情况已经涉嫌侵占罪。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若不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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