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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6年5月份进入公司上班,2017年1月15号开始休产假,公司产假工资只发了基本工资的70%,合同上签的基本工资为12000,然后产假期间是按8400(也就是原工资的70%)发给我的,公司说生育津贴是属于公司的,公司交的生育险基数是4000,这样合法吗?而且国家规定产假178天,但公司制度休128天,而且哺乳期降薪,请问公司这样合法吗,如果不合法能申请补偿多少?

其他 2017-07-04 06: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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