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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10月入职,2018年2月休产假,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工资为1895元/月,但是双方实际约定为7000元/月,外加餐费400多元/月,工资条和银行流水都是按实际的发放,但是公司主张产假178天只有国家发放的98天生育津贴13000元左右,80天的产假工资不发,而且目前公司只发了11000元左右,生育津贴低于我产前的工资标准,产假工资相差有27000元左右,公司不补产假工资差额,说我理解错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13条的规定。请求帮忙,谢谢。

其他 2018-07-25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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