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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的一名公司职工,从怀孕3个半月起,开始按医嘱在家保胎。第一次请假是通过ems将请假条和医生的病假证明寄给单位的,单位并没有提出异议,接下来我就每隔半月寄给单位一张医生的病假证明(因为北京医院规定保胎假最长每次只能开半个月)。直到最近一次,单位拒收我的病假证明,还给我发了告知单:让我5日内亲自去单位补办请假手续。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我是否该去补办,如果去了,是否就等于承认了自己以前的请假流程不妥当?如果不去,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公司能仅凭这一点解雇我吗?到底要不要去补办请假手续?这个告知单是馅饼还是陷阱?

仲裁 2011-07-03 22: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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