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朋友是国有企业的厂长,因该企业在本年度已经享受了国家贷款政策,该年度不可在申请此项贷款。他们班子人员包括他,就以一个虚拟的企业和虚假的项目可研报告申请了国家中小企业贴息贷款。为了使贷款回来有落脚的企业,我朋友在工商局把虚拟的企业变成了合法化。该企业执照批下来了有我朋友的名字是股东。贷款落在该企业账户上,我朋友取回后觉得不妥。又存在该企业账户上了。现该款已被司法部门收上去了。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 一、我朋友虽是国有企业的领导,但在编制虚假的项目和虚假的企业时没有以该企业的身份,是以一个虚拟的企业,但行为是在该国有企业工作完成的。该款打在新成立的企业上(该企业是私营企业),那么我朋友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二、我朋友申请的是企业贴息贷款,是要还的,只是想从中享受优惠政策,这样能构成贪污吗?从哪个角度能过有从轻的情节,谢谢。

刑事辩护 2009-03-20 14: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呼伦贝尔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