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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7年4月份进入一家公司,试用期三个月(4月---7月),在此期间,公司没买过保险,转正后从2008年11月才开始买社保,并且保险费用是公司出一半,我们自己出一半,签订的合同上面写的一式两份,但公司都没给任何员工,全部被公司收走,并且当时签合同时,合同上面一片空白,就叫我们签上自己的名字,按的手印也是后来合同交上去后不知道找谁在我们的名字上面按的手印,现在我于2011年6月初提出辞职,辞职时间确定在6月20日,但合同上写的是6月30日,象这种情况我该咱个办,找劳动仲裁委员会,他们说必须要拿到劳动合同才能仲裁,但是多次找公司拿合同,公司都以各种理由不给,我现在该怎么办呢,谢谢你们在百忙之中帮帮我这个在外的打工妹。谢谢。

其他 2011-06-29 1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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