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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当前的一家台湾公司工作了6年,去年公司与我们在劳动合同之外另签了一份协议:如果我承诺在公司再干满5年,公司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每人多加300元工资,如果未满5年离职,则要全额返还这另外的每月300元工资,现在我刚签这协议一年,但我不想干了,我因该按协议退还每月300元吗?请问,公司此项规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辩护 2014-07-30 23: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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