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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外企职工,于2006年3月8号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1月1号生的小孩,产假到2009年4月15号,公司于3月19号通知我要裁员,对于我剩余的哺乳期给与每月325元(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基本工资为650元/月)的补偿,补偿期为6个半月,要么到时候上班,工资为650元/月,我2008年平均工资在2000元左右,如果我要上班,公司是否可以在未取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降薪,(公司现在处于停产状态),如果我同意裁员,应怎么给我补偿?

仲裁 2009-03-20 1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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