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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3月15日在某个房租地产签了认购合同并交了1万元的认购金,后来我不想买了,根据合同第九条,甲方同意乙方签署认购合同后三日内(年月日)内无理由退房。并退还全部认购金额。但是“(年月日)”打了叉叉即是这样的(x年x月x日),在此处盖了公章,我也签了字。合同最后是这样写的,购买方购买房租屋享受了折后成交价是XX的优惠,该优惠的甲方,乙方签署(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折算冲减,且双方同意本认购书第九条作废 我在3月18日去找他们退,并要求退回本金,但他们拒不退 请问象我这样的情况认购金可否退回?谢谢!

其他 2009-03-20 2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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