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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未从事过酒店收银,但做过其它收银,入职后我才发现我填写的酒店入职登记表上有以下说明:1、试工三天,未工作满一个月,试工的三天无工资;2、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按工作表现评定过试用期;3、辞工赶上过年前一个月内离职的,一律不批;4、入职后,6个月内要辞职的,将在工资中扣除培训费200元,电工、保安除外;5、一个月不能有二人同时辞工; 入职之后我才发现这里根本没有按国家劳动法执行,只有月休四天,其它国家规定假日无休也无三倍工资,所以干了三个多月之后便不想再继续干下去,但至今用人单位也未与我签定合同,我想我要走人,没有合同证明,我是否能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我在3月24日入职至今还是试用期工资,请问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否已违背劳动法?转正一定要申请才能提前转正吗?我入职时也说过我没干过酒店类似的工作,只在超市做过收银,但用人单位说没关系,入职之后用人单位的经理口头上教了基本相关酒店收银工作内容与项目,根本没有正规的培训,还说要扣除我的二百元培训费,请问我当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1-07-20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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