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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2011年8月应聘到A食品公司上班,入职就签订了劳务合同,两年一签,共签了两次,A食品公司上班地址在武汉市桥口区,2017年元月,因B食品公司搬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2017年元月之后在B食品公司东西湖区上班,A食品公司与B食品公司法人代表人是同一个人,两者没有隶属关系,我因公司强行增加其他部门的工作量,于2017年6月28日提交了辞职表(辞职表写明原因:上班太远,不方便),我与A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早就过期了,至今(2017年7月12日)一直都没有再签订劳务合同,如今我已在A食品公司与B食品公司连续工作一共快6年了,还有就是A食品公司与2017年4月7日只变更了公司名称,从辞职表提交给领导后,我的工作已与公司其他员工进行了交接,公司现在还没有回复我辞职一事,请问,我主动提交了辞职表后,要是公司同意了,我能向公司申请辞职补偿不,如果有如何补,谢谢,盼回复!

其他 2017-07-13 10: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请问你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写明你的工作地点或者工作性质呢,后来调到B公司去是地点太远吗,按照你的描述你还是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鉴于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来电免费咨询,详述你的情况。
    【追问】廖律师谢谢你的回复,我看了合同的,写明工作地址是湖北省,工作性质是根据公司经营需求来调整,我聘的是会计岗位,明天我电话请你帮忙看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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