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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6月15日。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合同到期后一直没有再续签合同工作至2017年2月。因身体原因再没去上班,2017年5月单位以矿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能要到哪些钱?

其他 2017-07-13 2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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