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11年6月30日,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办交接时,意外收到财务部的通知,说我在2月28日有一张1000元的暂支单钱款未还,因此不与结发当月工资。因为离职申请单在5月底公司已经批示核准在6月30日离职,所以我在6月中旬,整理资料,方便月底交接,把些过期的收据都丢了。现在公司要我回忆是否还款,真得有些模糊,公司说查过收据存根,未发现有还过款。但我还是想说在3月11日时,我有报销过566元,应该在那天冲过账,还借款,但现在说不清了,冤死了,真得要再让我还一次吗?否则工资就拿不回来了!请帮我分析一下,我该怎么办?谢谢!

争议解决 2011-07-01 09: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