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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8年前,因独自孤身一人的王某(一生未育,老伴早年去世,领养一儿子也因病去世)在家无人照顾,在好心人的介绍下,转嫁至另一退休干部吴某,由于吴某大王某近10岁,为避免吴某先离王某去世,导致王某日后生活无着落。吴某作出两项决定:一是办理结婚手续,这样可以在吴某先行离世时,王某可以享受国家的抚恤,同时可以够王某的生活所需;二是每月付给王某300元的养老费。王某及吴某的生活费用由吴某支付。8年多的时间,吴某共付给王某近3万元,加上吴某的孩子逢年过节给的钱,共计5万元左右。 2011年4月,王某身患重病,被医院诊断为子宫肌瘤且左肾根源性坏死。治病期间,王某自行付款约4000余元。5月中旬,自知身体无法好转的王某,叫来自己的孙子黄某(系领养子的孩子),将与吴某共同拥有的被子拿走两床,并将吴某给的养老钱——存折一并交领养的孙子带走,王对外宣布是借给黄某,待病好后再偿还。黄某一次性从王某的存折上取走现金近2万元。6月中旬,王某因病去世。吴某的孩子为王某办理丧事共花费近6万元。 吴某方想追回王某的存款是否合理合法?

其他 2011-07-01 11: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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