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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无罪,除了国家赔偿,对办案人员如何追责?

刑事辩护 2020-01-04 19: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你好: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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