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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公租房租赁人死亡,变更租赁人必须满足哪些条件?如不满足,新租赁人是否算违法?

其他 2018-11-19 00:5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1;实际同住人有优先权。2;对变更承租人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撤销。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 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 符合四个条件才可申请公租房: 1、申报者必须是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4、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业常住户口(三县一区最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按三县一区的规定执行)。
  • 对变更承租人不服的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撤销
  • 变更承租人有几种情况,各种情况需要条件不一样!如违反当然是违法的!由于你资料和数据不全或表达不清楚,难以准确判断,为避免误导。,建议电话或带了资料当面咨询,本律师专业处理各类公租房纠纷,有二十多年执业的丰富经验,能为你们提供规范的法律服务,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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