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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是一名中层干部,公司在2016年10月份更换了一名首席物业经理,在她在职的这段时间里,她多次在工作上刁难我,在今年5月底让人事经理跟我沟通,公司认为我能力有限不胜任此岗位,让我自己提出辞职。我未同意,在以后的近一月时间里,公司以莫须有的罪名给我开具过失单,我未签字。首席物业经理跟我谈给我3个月的补偿,我同意了。在这期间让我做工作交接。在7月初香港人事没有批准开除我的请求,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始刁难我,让我重新开始工作,我没同意,他就开始刁难我。请问您我可以仲裁吗?

其他 2017-07-18 1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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