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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问题是这样的。我是一名出纳员,在岗工作5年左右,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需要定期轮岗的,公司安排我轮岗去其下属一公司,当时我已经怀孕3个多月。而当我反复询问具体从事什么岗位的时候,公司说由下属公司安排,承诺底薪4000,然后就让我把现在的劳动合同转签到了下属公司。当我正式去下属公司才知道我从事的是销售行业,但这个行业是我明显不能胜任的,但当时考虑到不给领导添麻烦,就努力干了一个月,确实没有任何的销售业绩,所以这个月按照正常的销售人员的工资也就2000多,现在我还是想回原岗位工作,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还可以找原单位要求回去原岗位吗?

其他 2018-08-15 07: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中没约定工资,仍然有效,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向单位提出,单位一般不能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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