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与某市场(甲方)签定了一份三年期租赁合同,为了享受租金的折扣优惠,已向市场一次性交纳了三年的租金,此外还交纳了¥3000.00的履约金,并且无拖欠费用。现由于各种原因,门面已停业一段时间,现在市场以我停业超过规定时间为由主张把门面收回,并强调不退回已交所有款项,甚至包括剩余租期的租金。期间,我想把门面转租给已在该市场租赁了仓库的业主。但由于市场管理部门以妨碍市场规划为由不同意。 合同相关条款: a.“每个商户必须按时开门营业,不得随意停业,一个月内连续15天不开门营业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退。” b.“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间交纳各项费用,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门面、保证金不退。” 问题: 1、甲方如收回门面,履约金确实可以不退还,但我已经交纳的剩余租期的租金呢?我是否有权拿回来,因为合同上没有出现“剩余租金”四个字。 2.甲方的“终止合同”与“收回门面”一样否?如果甲方终止合同我是否有权拿回我交纳的剩余租期的租金

其他 2009-03-22 08: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建设维修费由承租方缴纳是违法的,建设维修是甲方应该负责的,属转嫁及强加给乙方的不合理条款。剩余租金必须给你退回。满意请采纳。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