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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2年在用人单位上班,距今5年.于去年16年12月份生产,休完产假后4月去公司继续上班,然而公司在17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还在哺乳期中,休现公司因业务原因需和其他同行公司进行合并,上班地点发生更改,法人也变更.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5个月+2个月的工资赔偿?以及17年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7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其他 2017-07-18 18:4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要求,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欢迎来电咨询
  • 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另外,双倍工资需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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