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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债权人,因债务人2011年至2013年欠我50万元为逃债,在我2014年10月提出诉讼前几月将唯一的责任财产转卖,在诉讼中又与妻协议离婚,将唯一财产价值二百多万房子无偿给妻子,我胜诉后判令对方夫妻偿还债务及利息,后申请强制执行才查明他们责任财产于2015年5月已过户,执行法院查明在房产交易备案登记价为45万元,并以此价过户,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8月下达了,查两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供执行而终止本次执行裁定书。后我于今年一月以撤销其买卖行为提起诉讼并法院执行局于2016年8月下达了,查两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供执行而终止本次执行裁定书。立案,在二次庭审中二被告及第三人拿出阴合同价为160万成交价说是合法买卖,而一审法院破天荒认可此阴合同,所以我的债权打了水漂,判决成了一纸白条,不服现在上诉至中院,在一审时我们交诉讼费100元,而我们上诉中院被要求要按45万标的交8050元,我们现在迷糊了,这究竟怎回事,请各大法学大家,各位大律师答疑解惑,谢谢

其他 2017-07-23 09: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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