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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2015年6月15日向我借款400万元,期限12个月,到期未还。2016年9月10日其将其名下存款850万元转入其儿子名下。我于2017年8月将其起诉,现已到强制执行阶段,我是否可以追索他儿子的财产或查封其儿子的银行账户?债务人2015年6月15日向我借款400万元,我于2017年8月将其起诉,是否可以追索他儿子的财产或查封其儿子的银行账户?

银行 2019-07-06 19:5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法院已经确定财产分割,那么判决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和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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