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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别人帮我在他们公司代持了原始股,其中他们公司减持一次,他也把我应得的钱给我了,但是他现在要退回代持的本金,不给我带了,但是他们公司赠的股,他没算给我,我们协议上也没有约定公司赠股的事,给我带持多少股,就按多少股分红给我,我可以告他,把赠的股份给我吗!谢谢

离婚 2020-06-11 15:3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可以起诉的
  •   原则上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分配利润,但后者须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一)股东利润分配条件  1、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应依公司审计报告为据;  2、程序条件:公司应合理制定股东利润分配方案,并召开股东会会议对该具体方案形成股东会决议。    (二)股东利润分配方式  1、法定方式  法定方式,是指《公司法》关于股东利润分配所规定的方式,即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所谓实缴的出资比例,是指按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在允许股东分期缴纳的情况下,规定股东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取利润的原则,有助于明晰股东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  2、约定方式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照法定方式分配利润,而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即可自行约定特殊的股东利润分配方式。但须注意的是,该约定的模式必须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 1、隐名持股问题较为复杂。从上海有关规定看,如公司半数以上其它股东明知名义股东未出资,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且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一般认为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因此从你表述的情况看,可认定你姐夫为股东。如股份为婚后取得,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2、可以作为证实你姐夫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3、没有证据证实有违法行为的,不能认定。4、如果你姐夫是国家公务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上市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法律有明确规定不能持股的人员,持股才是规避法律。否则不能算规避法律。你的问题比较重大复杂,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诉讼处理,但你既然已经聘请了律师,就应当信任律师的水平和能力,你可继续向他咨询。
  • 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
  • 你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赠送的股份,另外你们约定了哪些内容,建议面谈
  • 你好,你有什么证据吗?方便的时候面谈。
    【追问】就是我们之间做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只写了帮我代持股份,还写了他们公司要是减持股份或分红都分给我应得的!他现在不想在旅行协议了!想退回给我代持的本金!我能告他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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