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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强于2015年2月至9月任某区煤矿驻矿专盯员期间,负责所驻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工作中,其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员职责,对该矿01采煤工作面阻化剂喷洒浓度未按设计标准为百分之二十进实际喷洒浓度为1.5至百分之三,达不到抑制浮煤氧化自燃的效果的惰况沒有进行认真检查,给安全事故发生隐患。2015年12月16日2时许,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61.9万元,被告人孙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孙强于2016年5月10曰主动到某区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本院认為,被告人孙强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事故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牛,其行为触犯了,中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强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亡规定,系自首,可认对其从轻或减轻外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请问律师能判多长时间,谢谢

刑事案件 2017-07-21 0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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