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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在1982年11月14我的父亲跟本次案件的被告的公公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约,但不做卖断。可没想到被告伪造了一份合约也是82年11月14日,合约的买方不是我父亲第一份合约的被告公公而是被告本人。但是在93年被告申请了仲裁,当时在仲裁书中阐明在1982年我父亲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再1991年又签订了一份房屋卖断合约。当时在法院我父亲要求被告拿出1991年的什么房屋买卖合约。而对方在质证中说 这份82年合约就是91年,91年的合约就是这份82的合约,说是为了吻合第一份合约就是我父亲当时跟被告的公公签订的第一份合约。太过荒唐。因为现在比较麻烦的当时二份合约都没我父亲的签字,在第一份合约中有我父亲的盖章,可不知道为什么被告伪造的合约上也有我父亲的签名和盖章。 我父亲怀疑是否当时大家都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对方窃取了我父亲的盖章或者说 去 仿冒了一个章。现在我想请问 这份合约 是否可以为 无效合同?

争议解决 2011-07-06 19: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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