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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蓝山县XX村第八组生产队把土地分配给了李X旺。1982年李X旺考上道县师范学校,农村土地正在分配调整。1984年林XX嫁给李X启,并未分配到土地。1986年李X启(李X旺的大哥)把李X旺土地拿给林XX(李X旺的大嫂),李X旺当时在读书,并不知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读书回来知道后,李X旺索要自己的土地,李X启及林XX拒不归还,当时分配的土地证明由李X启保管,李X旺要求查看土地分配证明,李X启称已经遗失。求助,这件事如何解决。

其他 2017-07-24 1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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