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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初中物理教师职务,基本工资1210元。被申请人在申请人8、9、10三个月期间并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保。在2017年6月中旬申请人申请离职,7月9日正式离职。在离职之前,被申请人明确保证并有书面材料证明申请人7月份的工资结算到7月15日,然而在发工资也就是7月20号的前几天却被告知只发放到7月10日,却并没有与申请人协商。并且,在离职之前,被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不是教师劳动合同,所以不予发放七八月份的基本工资。而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要扣押一个月(6月10号到7月9号)的工资三个月后再发放。在发放工资时发现,申请人的工资明显被克扣,工资条上申请人6月份的工资是5972元,而发放的6月份的三分之一的工资只有1736元,也就是说申请人6月份的工资只有5203元,与工资条上的金额少了700多元,而被申请人此举,也并没有明确的与申请人协商沟通。同时,申请人在2016至2017年期间,担任初三两个班级的物理教学,在中考之前,学校有明文方案对毕业班老师有中考奖励,却并没有在工资条上体现出申请人应得的部分。

其他 2017-07-25 0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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