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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那个我是湖北省武汉市某公司招进***的员工,我是6月20号入职工作的,现在准备辞职可是某公司的主管不给批,说如果在8月20号之前走的话扣除百分之五十工资,可是之前并没有说,现在才说也没合同,而且还拖欠大批员工工资,我个人126一天,上个月截止25号,也就是说我有5天考勤,理应有630块工资却给了430,我要求核对没人理我,请问这样应该怎么解决?

其他 2018-06-21 14:3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劳动关系即可解除,无需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请问你是什么时候递交辞职信的呢?满三十天的话劳动关系就自行解除的。关于工资,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扣减劳动者工资的。建议你与用人单位好好协商要回。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 你好,单位是不能拖欠劳动者工资也不能非法扣除员工工资的,可以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劳动者是我们保护的一大重点,当然如果你需要提高效率节省宝贵的时间,我建议你聘请相关专业律师,具体情况你可以进一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帮到你保护你最大的权益。
  • 您好,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随便扣工资的。您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另外,您辞职的话,如果你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那么也是不能随便扣你的工资的。 如还有疑惑建议您与我进行一对一咨询或者来电免费咨询,希望能帮助您维护最大的利益。
  • 你好,如果你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从你工资里扣款,但每月扣款不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款后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考虑,法律法规对单位克扣工资做了如下限制:
    单位克扣的只能是员工的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看,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换言之,上述收入不属于工资,企业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予以克扣。
  • 讨薪:1、申请支付令
    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即用工单位开具了电子或者书面工资欠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持有凭据直接到法院申请非诉讼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2、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到企业了解双方有没有和解的意愿,同时出具一份《处罚决定书》,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3、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相关情况的材料提交给仲裁庭,仲裁庭进行裁决,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4、法院起诉
    如果对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或者用工单位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劳动者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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