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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控,房管局要求一房一价,价格可以上下浮动15%。员工A做了一份价格表,第二日员工A请假并把价格表传给员工B,经理让员工B传给员工C并分别核对此价格表(AB为老员工,C为刚转正的新员工,因为涉及公司机密,在此之前公司一直没有给新员工C相关的价格表格和其他账目表格),经理与员工C一起核对价格后,报房管局备案。一月后国家再次调控,价格只能在备案价基础上下浮15%,不能上浮。在陆续的签订合同过程中,有一套房价备案价比销售价格低几万元,合同不能进行签订。由于申请修改备案价格非常麻烦,公司也不想给客户优惠那几万元,现要员工C赔偿此金额,请问合法么?如果国家还是按备案时的政策,则合同是可以进行的。该员工C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员工失业证失效,未能劳动合同备案。员工C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调解 2011-07-07 16: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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