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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扬州的一家烘干中心签订了供应天然气的合同,签订之前他们说麦季能用2个月,秋季能用3个月,每天大概用天然气四五千方,因为他们是我的熟人就相信了他们,也没在合同中加约束条款。我们在他们厂中上了大约价值30万的LNG液化天然气的汽化装置。结果在麦季他们只用了20天,每天1000方天然气,共计用了20996方天燃气,成本2.6元/方,卖他们3.2元/方,毛利12597元,扣除一个月的工人工资12597—4000=8597元,气化装置每年的折旧费就需要3.75万。就算稻季能用40天也不够气化装置的折旧费,更别提利润了。为了降低设备的折旧费我们提出在他们不用的时候我们把气化装置拉走去给别的客户用,他们还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还有这种明显赔钱太多的合同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说法?谢谢

其他 2017-07-28 16: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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