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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7年3月份购买了一套二手房,3月6日与卖方在中介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协议上写明“经甲已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之前”,我做的是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已付清,过户手续办了,房屋也已过户,但是房屋尾款还未到账。与卖方协商按照约定的时间我方先住进去,等卖方拿到尾款则交房,但卖方不同意。请问应该何时能交房?约定的交房时间有法律效益吗?超过了约定交房时间卖方还未交房,这是卖房违约了吗?如果这种情况我可以告卖方违约吗?

离婚 2017-07-27 12:5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超过交房时间未交房,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卖方还未收到尾款,不肯在约定时间交房。但合同上并未写清楚,到底是过户后交房还是付完全款交房,只约定了交房时间。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卖方的行为是违约吗?买方未在约定的交房时间钱付清尾款(做的公积金贷款,尾款是由银行支付,所有手续都办完了),买方有责任吗?
    【回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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