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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企业法人,2014年7月将企业变更为另外一个新的法人,在工商局变更法人后,现新法人未到税务局做变更手续,当时是把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开户行信息,包括财务资料等一并交由现公司法人,现公司法人失去联系,无法找到此人,向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拿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面变更证明找税务局理论,税务局给的解决办法是让我登报说明,并拿上资料去税务局交清未按时申报年报的罚款后才能解除非正常户,在解除非正常户后申请注销,那么问题来了!1.登报内容该怎么写?2.这一笔罚款到底我应不应该承担,我是变更了工商执照的法人的?3.现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许可证,包括公章财务资料都不在我这,所有东西之前全交给现法人了,那么我是否能够注销我在税务局的信息?4.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能让我既不罚款也能清楚我在税务局的黑名单?5.我现在去的国税,哪地税是不是同样会涉及到罚款?

其他 2017-07-27 2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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