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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工资是1120元,其他的按职位补贴等签定(我的工资每月5500元),合同是签定了三年,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合同是一式两份,但全部都由公司保存,员工手上没有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否违法和有效??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应该享有的购买社保、医保和其他保险的福利,但公司是在2016年12.月份才给予购买至今,请问是否能要求公司给予补回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的社保等保险的购买?

其他 2017-07-28 15: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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