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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一对年近九十的老人,急需状告家住沙区的儿子,令其出医疗费和赡养费。因为二老是农民出身没有工资收入,都患有多种重大疾病,已瘫痪痴呆多年,近似植物人。实在无力无钱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为此亲属电话咨询过沙区法院立案庭,法官说“可以让老人现住地的居委会(街道)出个老人情况证明”。可街道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就是不给出。《民通意见》第7条是这样写的:“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二老的情况就属于第7条的后半句那种。可是街道不出证明,那“民通意见”第7条的后半句就无法实施,形同空文。我想知道:法官的主张和街道的规定之间该如何衔接?才能正常和谐地发挥职能以解老人的燃眉之急,二老风烛残年实在拖延不起。为此恳请您帮助想个简便可行的办法能让亲属有权代理二老诉讼,也就是说能尽快让法院立案。感谢您的帮助。

其他 2017-07-29 14: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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